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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冤案到哪里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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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错案冤案要找申诉。冤假错案的申诉问题,实际上是指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人民对人民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目的在于对已生效而确实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通过再次审理并作出判决予以纠正。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或者人民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十日内向上一级提起上诉;二审终审判决后,仍然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要求再审。对于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或者人民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四十四条 上级人民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以外的下级人民审理;由原审人民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审理。

第2种观点: 一、冤案申冤最有效的办法1、冤案申冤最有效的办法有:(1)找律师。可以借助互联网有效表达诉求;(2)寄信:给负责的机关、部门邮寄信件;(3)通过再审程序排除原一审、二审的非法证据,还原案件事实。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不构成犯罪而批捕了是冤案吗不构成犯罪而批捕了是冤案。首先得说明,逮捕的,肯定是要构成犯罪,但是构成犯罪,却不一定都要逮捕。这是因为,逮捕的标准并不仅仅是是否构成犯罪,还有更关键的一点是这个人是否还有社会危险性。逮捕主要是针对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才采取的强制措施。简单地说,就是这个人放到外面去,还会不会继续危害社会,会不会逃跑,会不会打击报复证人或者串供等干扰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如果不会,那么就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不用关在看守所,如果会,就要进行逮捕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审理前的准备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在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前,为保证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由审判人员依法所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的总称。(一)组成合议庭人民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审判员或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是3人以上的单数。(二)交换诉状交换诉状主要向被和原告发送有关文书。一方面,人民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发送被告,通知被告应诉。另一方面,人民应在收到被告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不过,提交答辩状是被告的一项权利,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人民的审理。但被告在法定时间内,不提交或者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判决被告败诉。(三)处理管辖异议当事人对受诉人民的管辖、有权提出异议。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在收到人民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人民应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则应裁定驳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零一条 调解书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向上级直至最高院,也可能向人民提起申诉。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第二十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上上一级人民网站或上一级人民网站反映情况,网上举报的作用不大,建议委托律师了解具体案情并提供法律帮助。走申诉程序,可以向上级直至最高院,也可能向人民提起申诉。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或者人民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3种观点: 信访不能管冤案。对判决不满意,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上诉。机关,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信访机构,不会干预的裁决。对于已经宣判的案件,如果存在法定的申诉情形,无论案件审判已过多久,人民都应当重新审理,确保错案冤案得到纠正。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冤错案件纠正的重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信访的职责范围:1、接收民众来信来访;处理民众反映的问题和建议;2、监督、和的工作;确保这些机构依法行政、司法;3、转交民众的诉求给有关部门;促进问题的解决和的完善;4、报告信访工作情况;向常委会或全体会议汇报信访情况和处理结果;5、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通过信访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综上所述,信访不介入冤案处理,当事人对判决有异议应通过法律途径上诉,而人民应在法定申诉情形下无论时间跨度如何重新审理案件,以此体现法律对冤错案件纠正的重视并保障当事益。【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第二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第二十九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第三十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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